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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秘书工作] 求解关于联合行文与抄送问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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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老秘 发表于 2012-9-15 15:15:14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 
公文写作培训班
网友问题:  C% x( y/ u2 }" f* P8 u$ w+ ^
9 x9 y/ ?4 y0 a+ B) S; O
        今天我看到1份文件,觉得有问题,特向您请教。 ! A+ H* X- i: ~( ]
      是省财政厅牵头、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。
2 r4 N8 s5 u7 X& W9 J      问题1:文件的主送机关是:省直各有关部门,从内容看,涉及到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。这不是自己给自己行文吗,没有什么意义啊?
& A$ S1 {3 q: R2 j: E+ T      问题2:在版记部分,对上级用的是“抄报”,平级用的是“抄送”。“抄报”的形式应该不妥吧? $ W  B7 w( s8 O2 l  \8 N

; B+ z7 u& @3 Q老秘观点:$ ~$ @7 q/ N8 n3 _1 H8 j

) w% a% ?3 i' j' ~- E(1)省财政厅牵头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,内容涉及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,严格来讲是属于自己给自己行文。但问题在于不能过于苛求,关键要看这10家单位联合行文“是否确有必要”,是否“注重实效”,这是公文的一条重要行文规则。
$ D4 G  T; r0 }1 t(2)关于“抄报”的提法,党的机关早从1996年、国家行政机关自1993年开始即已废弃不用。对于公文的抄送机关,不再区分上级、下级、平级,一律统称“抄送”。因此,此文版记部分使用“抄报”显属因循守旧,不合规范。
* v/ r( F0 Z* k. b! E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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