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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新闻报道中禁用的词汇其它知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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夜归人 发表于 2012-7-15 16:17:1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文稿修改演播室众筹计划,点击了解详情
 
 一、社会生活类
; i! R2 @7 }# x  j9 ]2 U$ m  1.对有身体伤残的人士不使用“残废人”、“独眼龙”、“瞎子”、“聋子”、“傻子”、“呆子”、“弱智”等蔑称,而应使用“残疾人”、“盲人”、“聋人”、“智力障碍者”等词汇。& D3 V& `3 c/ ^. S: h  u+ H0 G
  2.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、商品时,不使用“最佳”、“最好”、“最著名”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汇。- ]3 h! J" m6 K0 u
  3.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“疗效最佳”、“根治”、“安全预防”、“安全无副作用”等词汇,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“药到病除”、“无效退款”、“保险公司保险”、“最新技术”、“最高技术”、“最先进制法”、“药之王”、“国家级新药”等词汇。5 j# M  `* h  G0 l/ X8 }4 G! N$ F
  4.对文艺界人士,不使用“影帝”、“影后”、“巨星”、“天王”等词汇,一般可使用“文艺界人士”或“著名演员”、“著名艺术家”等。
* @% t4 d% @/ X3 c  5.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,不使用“亲自”等形容词。9 O, N  I6 {6 {/ h
  6.作为国家通讯社,新华社通稿中不应使用“哇噻”、“妈的”等俚语、脏话、黑话。如果在引语中不能不使用这类词汇,均应用括号加注,表明其内涵。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脏话词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“S B”、“爱经纬、爱论坛”、“NB”等,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。
' U' g2 _  }& E5 z3 X. K- V  二、法律类
: m8 h3 Q0 j7 z" H1 E9 ]  7.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:(1)犯罪嫌疑人家属;(2)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;(3)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;(4)采用人工受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、产妇;(5)严重传染病患者;(6)精神病患者;(7)被暴力胁迫卖 淫的妇女;(8)艾 滋病患者;(9)有吸 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。涉及这些人时,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“某”字指代,如“张某”、“李某”,不宜使用化名。! E( b9 }0 T0 W& M' D' m4 I8 h
  8.对刑事案件当事人,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,不使用“罪犯”,而应使用“犯罪嫌疑人”。
2 u, a: t0 c4 H5 P4 f: A# R  9.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,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,原告可以起诉,被告也可以反诉。不要使用原告“将某某推上被告席”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。
1 S8 n( d- d2 Y+ R' d/ ~2 A  v  10.不得使用“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、开除等处分”,可使用“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、开除等处分”。
+ G* ~1 s7 u' D; V# E  11.不要将“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”称作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”,也不要将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”称作“省人大副主任”。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,不要称作“人大常委”。3 L' c& Z  \' G) @8 D& O5 H
  12.“村民委员会主任”简称“村主任”,不得称“村长”。村干部不要称作“村官”。
5 b" T# ?* J: w  13.在案件报道中指称“小偷”“强奸犯”等时,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作前缀。如: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,不要写成“工人小偷”;一名教授作了案,不要写成“教授罪犯”。
  o2 j3 Y6 [! l& \. O% L  14.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“审计长”、“副审计长”,不要称作“署长”、“副署长”。
3 }* W' X! F' b" N2 @9 a1 y  15.各级检察院的“检察长”不要写成“检察院院长”。
- e# \* k& d: A0 D  三、民族宗教类
6 Z1 ?, f" w9 g2 d- i! K- b  16.对各民族,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侮辱性的称呼。不能使用“回回”、“蛮子”等,而应使用“回族”等。也不能随意简称,如“蒙古族”不能简称为“蒙族”,“维吾尔族”不能简称为“维族”,“哈萨克族”不能简称为“哈萨”等。8 }: x$ O; [2 i0 a; G/ g" @
  17.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侮辱性说法,不得使用“蒙古大夫”来指代“庸医”,不得使用“蒙古人”来指代“先天愚型”等。3 j+ ]; M% J2 W5 f8 p
  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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+ p7 y5 E. d$ N# `9 O  四、涉及我领土、主权和港澳台类
/ v6 I* a' b, K/ F  23.香港、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,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。在任何文字、地图、图表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要将其称作“国家”。尤其是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,应格外注意不要漏写“国家和地区”字样。
2 J+ T- S- P0 P2 {  w5 _( b  24.对台湾当局“政权”系统和其他机构的名称,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,如台湾“立法院”、“行政院”、“监察院”、“选委会”、“行政院主计处”等。不得出现“中央”、“国立”、“中华台北”等字样,如不得不出现时应加引号,如台湾“中央银行”等。台湾“清华大学”、“故宫博物院”等也应加引号。严禁用“中华民国总统(副总统)”称呼台湾地区领导人,即使加注引号也不得使用。
! X, i. N' g" U: J6 @  25.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所谓“法律”,应表述为“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”。涉及对台法律事务,一律不使用“文书验证”、“司法协助”、“引渡”等国际法上的用语。  I/ N3 O2 f$ h9 x+ Q
  26.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“两岸三地”。
4 q& l$ u6 ?+ g( m0 B  27.不得说“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”,而应称“港澳台游客来大陆(或:内地)旅游”。
' E1 `6 k. k- n5 A. z  q/ ]6 S  28.“台湾”与“祖国大陆(或‘大陆’)”为对应概念,“香港、澳门”与“内地”为对应概念,不得弄混。4 F4 z% S- P/ {! m; u
  29.不得将台湾、香港、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,如“中港”、“中台”、“中澳”等。可使用“内地与香港”、“大陆与台湾”或“京港”、“沪港”、“闽台”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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